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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亚迪: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0-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560 号


致: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公司六角大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 H 股通函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分别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并根据规定送达了 H 股通函,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
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 3009 号
公司六角大楼一楼会议室依次召开,由副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1,023,8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911%。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8,017,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1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84,31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358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222,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7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并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涉及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的
议案单独进行了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刘圆媛




                                                     莫壮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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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