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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亚迪: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标

(一)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公司竞争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档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


(一)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实施细则履

 行相关职权。

(四)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审议通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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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运作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提名

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四)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

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

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

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

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

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

议。

(八)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如有必要,提名

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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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表现、架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性(包括性别、年

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服务年期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三)拟订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

事候选人、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制定及维持提名董事会成员的政策,包括提名程序以及委员会于年内物

色、挑选及推荐董事人选所采用的程序及准则,并定期检讨以及在本公司的企

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政策及达致政策所定目标的进度。委员会应确保挑选程

序透明及公平,并确保其根据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考虑在董事会联系圈外广泛

范围的人选;

(六)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主席除

外)委员人选。

(七)拟订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画。

(八)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定期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

化政策下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确保行之有效;并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

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概要。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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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回避表决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总裁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

 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七条     其他

(一)如无特殊说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二)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

(三)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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