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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8-087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泽”或“公司”) 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和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文件。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至 5 月 1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
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10 月 10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0.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
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文件。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
作,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5、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
查。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经 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交 2018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
司以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的总股本 1,074,267,206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除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
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4.52-0.02=4.50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