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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关于全资公司广东绿润签署鹤山工业城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8-12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公司广东绿润签署鹤山工业城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投资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
架性约定。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8年9月14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全资公司广东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绿润”、“乙方”)与
鹤山工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的《鹤山工业城投资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就鹤山市静脉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协商一致,
项目计划总投资6亿元,计划用地250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计划投资1.5亿
元,用地49.1亩,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预计一期年产值1.5亿元,税收1,475万
元。该项目主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设施,计划年
处理工业固体废物18.25万吨/年,其中包括分选中心及配套建设、二次再生塑胶
颗粒生产线、RDF制备生产线等。

    二、协议双方介绍

    (一)甲方:鹤山工业城管理委员会
    鹤山工业城位于鹤山中部,主导产业是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电子信息,由
主园区(共和镇)、鹤城园区、址山园区三大片区组成,属于国家工信部批准成
立的第五个对外合作区——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的核心区,在2018
年初被列入国家开发区目录、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鹤山工业城管理委员会是鹤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鹤山工业城管理委员
会与公司、广东绿润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年又一期,未与公司、广东绿润发
生类似业务。

    (二)乙方:广东绿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6 年 01 月 24 日
    2、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 24 号之一(11)(只限办公,
不包括垃圾暂存点及处理厂)
    3、法定代表人:何伟雄
    4、注册资本:10,380 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
务;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管理服务;沟渠、下水道、河涌、化粪池的清疏及保洁服
务;河涌治理、修复;工业废物、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处置服
务;炉渣清运处置服务;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废旧木料的清运及资源化利用;
大件家私垃圾拆解及资源化利用;土壤修复;工业、生活、河涌污泥处理、处置;
生活垃圾渗滤液清运、处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废品);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
养护服务;承接: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和装修工
程;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
证经营);物业管理;生产、销售: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生产地另设)。(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其属于公司全资
公司。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甲方批准乙方在鹤山工业城投资建设鹤山市静脉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项目
计划总投资 6 亿元,计划用地 250 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计划投资 1.5 亿元,
用地 49.1 亩,建筑面积约 4 万平方米,预计一期年产值 1.5 亿元,税收 1,475 万
元。该项目主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设施,计划年
处理工业固体废物 18.25 万吨/年,其中包括分选中心及配套建设、二次再生塑胶
颗粒生产线、RDF 制备生产线等。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付款时间及方式
    项目选址于鹤山工业城,占地面积约 250 亩,一期用地 49.1 亩,二期预留
用地约 200 亩。
    1、甲方同意将项目一期地块(面积约 49.1 亩)按不低于 30 万元/亩挂牌出
让(地块的实际出让价格以在江门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挂牌成交的最终价格为
准)。如乙方竞拍成功后,须按要求缴清竞得土地的转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并在
项目立项等前置审批手续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实际界线及办证面积均以国土资源局审核的
宗地图为准。
    2、签订本协议十天内,乙方将人民币 200 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正)支付
给甲方作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竞得该土地使用权或乙方参与
竞投但不成功的,甲方在竞拍完成一个月内将上述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如乙方未参加竞投,则甲方不退还所收订金。
    3、由于项目一期土地(49.1 亩)无建设指标,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项
目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可单独向上级部门申请建设指标,双方同意共同努力向上
级部门争取建设指标,如果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还未完成一期用地的供地
手续,甲方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需承担
任何责任。

   (三)出让土地用途
   本协议书出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由于受广东省土地政策影响,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20 年,但根据项目的
具体情况,甲方尽力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至使用年限为 50 年。土地使用权出
让年限起止时间以鹤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挂牌文件为准。

    (五)出让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土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鹤山市政府准入的有关规定,乙方承诺该地块开发投资强度不低于
人民币 250 万/亩,自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开始计算亩产税收不低于 20 万/亩。同时
项目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
划条件。项目要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建
设并投产。其中:(1)建筑计容面积余额 4 万平方米;(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3)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主厂房建筑层数不低于 2 层;(4)建筑密度不
低于 30%;(5)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市政规划实施。
    2、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或项目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6%,不
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双方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动产权证书》、项目立项报建、环保等行政报批手续;
    2、甲方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乙方已建成、完成验收的每栋建筑物,按
时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3、甲方按本协议相关约定交付土地给乙方;
    4、按照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切实协助乙方获得以下相关政策奖补:包括
但不限于广东省产业共建政策、建设用地、鹤山招商优惠政策、财政扶持、建设
收费优惠、出口优惠政策等。
    5、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合法的
生产和经营权,并积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6、乙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款;
    7、甲方同意乙方在鹤山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同意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
进行投资或经营,项目公司要守法经营,依法建账,按照国家和鹤山市的规定缴
纳相关的税费,并配合接受鹤山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8、乙方项目要保证投资强度、亩产税收达到本协议的要求。
    9、乙方执行国土部门作出的关于地块的使用条件,并对因违反用地使用条
件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10、乙方在使用土地时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

    (七)其他事宜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
份,其余交由相关部门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有利于全资公司广东绿润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业务,有利于拓宽广东绿润的业务区域,扩大广东绿润的业
务规模,增强广东绿润在鹤山市市场的竞争力,项目建设完成并实施运营后将对
广东绿润、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
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投资协议属于框架意向性协议,为双方就鹤山市静脉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
初步确认合作意愿的约定性文件,公司最终能否拍得项目用地以及本项目最终能
否成功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鹤山工业城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