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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37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

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3 名,持有金禾实业

166,636,573 股,均为截止至 2014 年 4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
控股股东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对《关于加入安徽金瑞投资
集团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4、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8、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 2013 年度会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以 1,015,1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控股股东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回避表决),0 股反对,0 股

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加入安徽金瑞投资集团的议案》;

     11、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