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禾实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37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
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3 名,持有金禾实业
166,636,573 股,均为截止至 2014 年 4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
控股股东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对《关于加入安徽金瑞投资
集团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4、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8、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 2013 年度会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以 1,015,1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控股股东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回避表决),0 股反对,0 股
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加入安徽金瑞投资集团的议案》;
11、以 166,636,5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