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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章鼓:2018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汝泉)2019-03-29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戴汝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
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现将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股东大会 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或按会议通知要求
进行了通讯表决。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独立、负责的原则,会前认真审阅议案资料,主动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获取决策所需资料,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
案进行客观谨慎的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
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
公司事项、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关于公司聘任高管人员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3、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保函、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2018 年年薪、公司延长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变更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次会议上,关于对公司对外投资参
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
    5、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次会议上,关于对公司拟以不动产
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关于对公司变更公司经营
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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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现场检查工作情况
    2018 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
到公司现场考察,认真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定
期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现场沟通;并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和邮件,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公平
性进行有效的 监督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2、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做好独立董事日常工作,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了解内控
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公
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积极学习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能力,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公司对于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工作人员,在 2018 年度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
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戴汝泉):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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