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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通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5  

						  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7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3日-2017年8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4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8月3日15:00至2017年8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公司四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春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3,421,4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1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9,410,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85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010,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011,8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2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010,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618,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78%;反对
803,3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08,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663%;反对 803,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618,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78%;反对
803,3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08,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663%;反对 803,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本次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马肖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表决结果为当选。


3.02 选举蒋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表决结果为当选。
3.03 选举李万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表决结果为当选。


议案 4《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本次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贾春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2 选举栗延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3 选举侯景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0,210,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173%。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4 选举唐正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5 选举蔡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0,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表决结果为当选。


4.06 选举梁玲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9,411,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9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马肖风先生、蒋力先生、李万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贾春琳先生、栗延秋女士、侯景刚先生、唐正军先生、蔡建军先生、
梁玲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3名独立董事和6名非独立
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选举的
董事将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议案 5《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张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19,421,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8%。
   表决结果为当选。


5.02 选举姚占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19,610,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52%。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张莉女士、姚占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上述2名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50%。上述选举的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监事殷庆允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夏蔚和;
    3、见证律师:陈沁、徐非池;
    4、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