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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通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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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 层(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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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
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2017年7月18日的第三届董事
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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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4日下午14:00在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会
议由董事长贾春琳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8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4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19,410,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6.8545%,均为2017年7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根据贵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4,010,733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4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会议召集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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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均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补充更正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本次会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08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3978%;
反对803,39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60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08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3978%;
反对803,39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60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3.01《选举马肖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95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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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选举蒋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95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8%;

3.03《选举李万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8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7%;

4、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4.01《选举贾春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1%;

4.02《选举栗延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1%;

4.03《选举侯景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0,210,7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0.0985%;

4.04《选举唐正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1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2%;

4.05《选举蔡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0,9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0%;

4.06《选举梁玲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11,0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4991%;

5、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01《选举张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9,421,2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5068%;

5.02《选举姚占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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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19,610,752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9.64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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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蔚和                                              陈     沁




                                              经办律师:

                                                                   徐非池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