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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通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 层(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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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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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四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栗延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8日—2018年7月9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
月8日15:00至2018年7月9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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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合计
135,069,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81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22,148,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60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921,482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977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
12,921,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79%。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12人,代表股份12,921,482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方式;

       1.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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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1.4、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1.5、 回购股份的期限;

    2. 《关于提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
正公告》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二项:

    第一项《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22,148,45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合计                         135,069,934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现场投票情况                 122,148,452                0                 0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
间、定价原则
                   网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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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                         135,069,934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现场投票情况                 122,148,45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
量和比例
                     合计                         135,069,934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现场投票情况                 122,148,45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以及资金来源
                     合计                         135,069,934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现场投票情况                 122,148,45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回购股份的期限
                     合计                         135,069,934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第二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22,148,452                0                 0

《关于提请股东大
                     网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合计                         135,069,934                0                 0
的议案》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2,921,48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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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二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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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陈 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蔚和                                          闫克芬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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