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粉磁材: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1-08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江粉磁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江粉磁材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大会规则”)及《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粉磁材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江粉磁材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和疏
漏之处。
根据《大会规则》,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记载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江粉磁材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
了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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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江粉磁材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粉磁材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江粉磁
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大
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
对象、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其操作方式)、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现场投票),其中:
1、 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07日下午14:00在广
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8号江粉磁材1号会议室召开。江粉磁材董事长汪南
东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议。
2、 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06日—11月07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07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06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1月0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江粉磁材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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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
11月02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江粉磁材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江粉磁材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
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的
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
人,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87,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34.500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16名,代表股份2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粉磁材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一)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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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江粉磁
材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江粉磁材提供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投票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06,540,232股,反对:0股,弃权:12,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2)《关于公司为拟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12,540,336股,反对:0股,弃权:12,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3)《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12,545,336股,反对:0股,弃权:7,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办理现金管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12,545,336股,反对:0股,弃权:7,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12,545,336股,反对:0股,弃权:7,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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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12,545,336股,反对:0股,弃权:7,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7)《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12,545,336股,反对:0股,弃权:7,400股,赞成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会议通知股东会审
议事项的内容相符;江粉磁材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
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
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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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律师签章页】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德刚
经办律师:何焕明
负责人:高德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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