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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5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东方
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亮彩”)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粤 19 民初 24 号】,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亮彩”)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8)粤 19 民初 2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亮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卓”)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立”)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广东亮彩为东莞金卓的供应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 年 1 月 30 日,
东莞金卓写下《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截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止,东莞金卓应付
广东亮彩货款金额共计 114,980,000 元。同日,深圳金立写下《担保确认书》,确
认上述货款金额,并愿意对此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协议签署之日
起 5 年。但其后东莞金卓及深圳金立并未向广东亮彩支付确认的货款,广东亮彩
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深圳金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作出(2018)粤 19 民初 2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金立对本案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事项。

    深圳金立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18)粤民辖终 5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
圳金立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诉讼请求

    1. 东莞金卓、深圳金立向广东亮彩支付货款本金 114,980,0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东莞金卓和深圳金立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

    2. 东莞金卓、深圳金立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四)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
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限东莞金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广东东方
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4,9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
以 114,98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
公司的债务对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金立通
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616,7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东莞金卓通
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深圳亮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铭”)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深圳亮彩为东莞金铭的供应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 年 1 月 30 日,
东莞金铭写下《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截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止,东莞金铭应付
深圳亮彩货款金额共计 132,773,137.88 元。同日,深圳金立写下《担保确认书》,
确认上述货款金额,并愿意对此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协议签署之
日起 5 年。但其后东莞金铭及深圳金立并未向深圳亮彩支付确认的货款,深圳亮
彩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深圳金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作出(2018)粤 19 民初 2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金立对本案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事项。

    深圳金立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18)粤民辖终 5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
圳金立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诉讼请求
    1. 东莞金铭、深圳金立向深圳亮彩支付货款本金 132,773,137.88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东莞金铭和深圳金立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
率 6%计算;

    2. 东莞金铭、深圳金立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四)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
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限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深圳市东方
亮 彩 精 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132,773,137.88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以
132,773,137.88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
司的债务对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金立通
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705,665.6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东莞市金
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
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
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诉讼(仲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判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裁)审理结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万元)                                 决执行情况
                                                         果及影响

2018 年 4 月广东亮彩诉东                                                                        巨潮资讯网
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1                                         (www.cninfo.c
                           6,722.69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8/27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                  日一审开庭                                             om.cn)《2018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广东亮彩诉东                                                                        巨潮资讯网
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7                                         (www.cninfo.c
                            411.25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8/27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                  日一审开庭                                             om.cn)《2018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广东亮彩诉东                                                                        巨潮资讯网
 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                 2018 年 11 月 27                                         (www.cninfo.c
                            210.05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8/27
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                  日一审开庭                                             om.cn)《2018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深圳亮彩诉东                                                                        巨潮资讯网
 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                 2018 年 11 月 21                                         (www.cninfo.c
                           2,094.28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8/27
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                  日一审开庭                                             om.cn)《2018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深圳亮彩诉东                                                                        巨潮资讯网
 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                 2018 年 11 月 21                                         (www.cninfo.c
                           3,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8/27
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                  日一审开庭                                             om.cn)《2018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年半年度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部分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未来如东
莞金铭、东莞金卓及深圳金立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判决,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
影响。关于上述计提坏账准备事项,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28 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7)。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19 民初 24 号】;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19 民初 25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