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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领益智造: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10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你公司于 2014 年 6 月开始开
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你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
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你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
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 年 6 月 1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
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
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 8 亿元货款;
2016 年 12 月 2 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
款总额调增为 15 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24%。
你公司未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 2017 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 年 10 月 30 日,你
公司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4 亿元至 3.3 亿元。2018 年 2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业
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 2017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0.97 亿元。2018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年报,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4.05 亿元。你公
司 2017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
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 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 年 4 月 28 日,你
公司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4.23 亿元至 6.87
亿元。2018 年 7 月 13 日,你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8 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59 亿元至盈利 1.06 亿元。2018 年 8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报,公告 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 5.81 亿
元。你公司 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
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 2014 年 6 月开展大宗商品
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 2017
年 1 月才制定相关制度。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
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三
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对大宗商品贸易
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
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
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
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
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
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
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
本次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再融资及相
关资本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在
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及内部问责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