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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2017-09-12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17-11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龙蟒钛业本次行政处罚概述
   近期,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
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钛业”)收到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德阳罚告字【2017】19 号)(以下简称“处罚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龙蟒钛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德阳市环保局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叁仟壹佰捌拾捌元(1,343,188.00
元)的行政处罚。
   2、接到处罚告知书后,龙蟒钛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德阳市环保局陈述和
申辩。不在规定时间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不影响德阳市环保局对案件的处理。
   经研究决定,龙蟒钛业拟提出陈述和申辩。如处罚金额最终确定,则将会减
少龙蟒钛业本年净利润。公司将持续跟进并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龙蟒钛业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1、2016 年 10 月 24 日,龙蟒钛业热电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施上传数据出现
异常,氮氧化物浓度持续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持续到 2016
年 11 月 8 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
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绵竹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出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环法绵竹罚字【2017】3 号)。
   2、2017 年 1 月 23 日,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发现龙蟒钛业热电锅炉废气排放口
自动监测设施上传数据出现异常,二氧化硫浓度持续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绵竹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出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环法绵竹罚字【2017】11 号)。
    收到上述两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颁发并适用的文号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
11 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11.11.3 第(十)款关于“公司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行政处罚,使上市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需要及时报告
并披露,公司认为上述两起行政处罚所涉及事项内容不足以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未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按照规定不需要披露,因此公司未对上述两起行政处
罚单独进行对外披露。
   三、关于龙蟒钛业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2016 年 9 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焦作市兴泰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完成收
购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集团”)、西藏龙蟒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龙蟒”)所合计持有龙蟒钛业 100%的股份。2015
年 5 月,公司与李家权、龙蟒集团、西藏龙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
称“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2015、2016、2017 年度为业绩承诺期,在
业绩承诺期内,公司不对龙蟒钛业现有管理团队及其架构进行调整,不参与其日
常的生产管理,其管理团队在依法依规及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前提下,享有
对龙蟒钛业的管理自主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龙蟒钛业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尽管按照《协议书》约
定,龙蟒钛业管理权归其原团队,但公司认为:公司作为龙蟒钛业的控股股东仍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要求龙蟒钛业立即进行内部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
任人。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
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