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蟒佰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18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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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 24403200511633571 号《律师事务
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18)锦天城深律专顾字 HT 第 018 号《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的霍庭律师及盖永刚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
其 分 别 持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核 发 的 证 号 为 14403199110407747 号 和
144032018100483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依法具有执
业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
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委托,谨此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
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 以下简称《回购业务指引》)、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以下简称《鼓励回购股份通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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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适用的《龙蟒佰
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就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撰写、签署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并保证,已将与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有关的情况向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所提供的与其本次拟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
和完整的。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与判断,并据此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份等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
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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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
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
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拟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贵公司最近一年内的合法合规情
况,系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和了解,通过
查阅《审计报告》、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前述人员出具
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书,并结合对相关网站平台的检索信息,尚未
发现与上述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及《承诺函》等法律文书中
内容相反的客观事实存在。但本所经办律师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合规事
项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一)本所经办律师的判断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出具的法律文
书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现行适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管辖原则,除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侵权
行为所在地、争议纠纷所在地等地域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某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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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某些民事诉讼还可能会在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法院提起。对于仲裁案件,通常系由合同(或
协议)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企业
的生产经营涉及地方到中央各级行政机关。在中国目前对诉讼、仲裁
和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缺乏统一且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的情况
下,基于审慎核查、勤勉尽责的基本原则,本所经办律师不可能穷尽
对前述查验对象的核查。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其本次拟回购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所涉及的《回购方案》概述及
其合法合规性
经查验,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11 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其要点如
下表所示:
方案要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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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贵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
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贵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回购部分
分调动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贵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贵公
股份之目
司的长远发展,贵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其部分社会公众股股
的及用途
份,并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具体根据实际
情况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拟回购部
分社会公
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众股份的
方式
拟回购的 本次拟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价格:不超过 18 元人
部 分 社 会 民币/股(0-18 元人民币/股);
公众股份 上述拟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
的 价 格 及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对回购价格
回 购 期 内 的相关要求;
分红送转 贵公司在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期内如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
的 价 格 调 现金分红时,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地调整拟回购的部分
整方法 社会公众股份的价格上限。
1、拟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拟 回 购 部 股(A 股);
分社会公 2、拟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数量:目前贵公司总股本为
众 股 份 的 2,032,020,889 股,若全额回购 4.92%的社会公众股份,预计可回购
种类、数量 的社会公众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00,000 股,具体回购的社会公众
及 其 占 总 股份的数量将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数量为准;
股本的比 3、拟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贵公
例 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4.92%。
拟用于回 1、拟用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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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的 资 金 亿元人民币,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
总额及其 2、拟用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
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期限:自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
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拟回购部 1、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总额或回购股份数量两者之一
分 社 会 公 达到最高限额,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本《回购方案》
众 股 份 的 即实施完毕;
期限 2、如贵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贵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
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除此之外,《回购方案》中还包括“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
情况”以及“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
响的分析”等内容。且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的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 11 次临时会议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并
发布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据此,本所认为:《回购方案》的内容符合《回购办法》第 13 条
第 2 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二、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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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
根据《回购方案》,经查验,贵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实施本次拟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计拟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总数将不会超过
100,000,000 股,占贵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032,020,889 股的 4.92%,
且其所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或注销,符合《公司法》第 142 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二)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
1、贵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查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1 年 06 月 27 日出具的文号为证监许可(2011)1016 号《关于
核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11 年 07 月 13 日出具的文
号为深证上(2011)215 号《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贵公司股票已于 2011 年 07 月 15 日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
注:2017 年 02 月 16 日,经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贵公司名称已变
更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股票上
市时间已超过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 8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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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
2、贵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情况
经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核查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系统、深交所“信息查询”网上系统、
巨潮资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互联网公众信息渠道检索查询,结
果表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近
1 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
购办法》第 8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毕后贵公司仍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
经查验,根据《回购方案》,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资
金来源为贵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预计将不会超过 12 亿元人
民币。
又经查验,根据贵公司出具并提供的《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显示:截至 2018 年 03 月 31 日,贵公司总资产为 2,132,137.18 万元
人民币、归属于贵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393,292.57 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产总额为 650,213.14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 701,972.48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 32.92%。以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资金总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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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12 亿元人民币计,其占贵公司总资产、归属于贵公司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63%、8.61%、18.46%,占比均较
小。
再经查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文号
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109 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257
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G10544 号《审计报告》以及贵公司出
具并提供的《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和 2018 年 01-03 月期间,贵公司已经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
为 263,453.22 万元人民币、413,555.96 万元人民币、1,025,750.95 万
元人民币和 254,785.06 万元人民币,已经实现归属于贵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11,143.56 万元人民币、44,210.51 万元人民币、250,241.40
万元人民币和 59,787.62 万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拟
以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不会对贵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毕后,贵
公司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法》第 8 条第(三)
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毕后,贵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经查验,《上市规则》第 18.1 条中第 10 项规定:“股权分布发
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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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又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股本总额为
2,032,020,889 股,若按拟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100,000,000 股测算,本
次拟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比例约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92%,
无限售股份仍有 605,530,548 股。分别假设本次拟回购的社会公众股
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而被全部锁定,以及由
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成功实施
而导致所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被全部注销,则在这两种情形下,贵公
司届时无限售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比重将分别为 29.80%和 31.34%,
仍远远高于上述“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而
导致上市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股权分布要求。因此,本次拟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不会引致贵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
贵公司的上市地位构成影响。同时,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并不以退市为目的。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毕后,贵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
购办法》第 8 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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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
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11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1 次
临时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回购方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贵公司独立董事亦就本次拟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发表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
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
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又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12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包括《回购方案》,公告编号:2018-084)
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087)。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27 日,贵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回购方案》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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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又经查验,上述事项均经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通知债权人程序
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28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发布《龙
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告
编号:2018-092),告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凭有
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
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
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
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现
阶段已依法履行了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的全部
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
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已就本次拟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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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披
露了如下信息:
2018 年 07 月 12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或发布了《董
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18-084)、《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087)、《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以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86)等信息。
2018 年 07 月 24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龙蟒佰
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0)。
2018 年 07 月 28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龙蟒佰
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
告编号:2018-091)。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已
经按照《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就其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方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份的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贵公司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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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已
就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履
行的全部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
购业务指引》、《上市规则》及《鼓励回购股份通知》等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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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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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盖永刚
2018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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