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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0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19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18)锦天城深律见证字 HT 第 019 号《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的霍庭律师及盖永刚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

其 分 别 持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核 发 的 证 号 为 14403199110407747 号 和

144032018100483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

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的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聘请的

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

贵公司于2018年09月05日(星期三,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18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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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适用的《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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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下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18年08月17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0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即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http :

//www.cninfo.com.cn)(下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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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决定于2018年09月05日14时30分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

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18年09月05日14时3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许刚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09月04日—09月05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09月05日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9月04日15:00-09月05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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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为937,717,29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08月29日,星期三,下同)贵公司股

份总额2,032,020,889股的46.1470%。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8年08月29日下午15

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证

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08月29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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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

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1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30,888,56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股份总额

2,032,020,889股的16.2837%。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

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及证券事务代表共计17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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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02      《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项目前期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保
  03
          证措施的议案》;

   04     《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及

第六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08月21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12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龙蟒佰利联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第 11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8-097)。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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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

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3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268,605,860股,占截至股

权登记日贵公司股份总额2,032,020,889股的62.4307%。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

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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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占有效表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票        决股份的                      通过
                                                               票       票
                                                  比重(%)

01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1,268,603,560    99.9998    2,300      0       是
     案》
     《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
02                                1,268,603,560    99.9998    2,300      0       是
     议案》
     《关于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
03   项目前期贷款及公司为其提     1,268,603,560    99.9998    2,300      0       是
     供担保等保证措施的议案》

04   《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议案》 1,268,603,560      99.9998    2,300      0       是




       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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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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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盖永刚



                                                    201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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