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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19)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06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层、23层

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2


第二部分 引言......................................................................................... 4


第三部分 正文......................................................................................... 6


  一、贵公司实施本次项目的主体资格................................................. 6

     (一)基本情况................................................................................... 7

     (二)历史沿革................................................................................... 8

  二、本次项目的实质条件....................................................................17

  三、本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定程序....................................................21

     (一)本次项目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1

     (二)本次项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26

  四、本次项目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 26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26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28


第四部分 结论性意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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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释义

     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仅具有下

述含义:



贵公司                   指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第二期员工持
本次项目                 指
                                 股计划
                                 编号为(2019)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06 号《上海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为(2018)锦天城律专顾字 HT 第 012 号《专项
《顾问合同》             指
                                 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经办律师             指 本所执业律师霍庭和盖永刚
《合同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法》               指 现行适用及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律师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管理办法》             指
                                 法》
                                 现行适用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执业规则》             指
                                 行)》
                                 现行适用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             指
                                 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备忘录                 现行适用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指
7 号》                           号:员工持股计划》
《章程》                 指 现行适用的《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           指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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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会议决议》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第
《合规性说明》           指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监事会决议》           指
                                 五次会议决议》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
《审核意见》             指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
《独董意见》             指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持股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持股计划管理办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指
法》                             划管理办法》
浩科公司                 指 焦作市浩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佰利联公司               指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项目成立后认购的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
集合信托计划             指
                                 司发行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工商局/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巨潮资讯网               指
                                 (www.cninfo.com.cn)
元                       指 如无特别所指,仅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即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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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引言

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现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

31440000772720702Y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经办律师—霍庭和盖永刚,

其分别持有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

14403201810048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

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的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署的《顾问合同》之相关约定,贵公司聘请

本所为其本次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特委派上述经办律师具体完

成贵公司委托的专项法律事务,并就本次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撰

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券法》、

《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7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适用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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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之理解而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及保证,承诺其已将与本次项目有关的

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并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

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所提供的与本

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或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均依赖于贵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贵公司出具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书

面声明或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件。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法》、《管理办法》及《执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对本次项目及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参与本次项目的其他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

意见,于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中对其他机构所出具的上述专业

报告的某些数据或部分数据或结论性意见的引述或其文字表述涉及

到上述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经办律师均依赖于该等机构所出具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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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专业报告。但该等引述并不表明或意味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机构所

出具的上述专业报告之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判断、确认、保证或承诺,因为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上述专业

报告进行核查、判断及验证的法定义务、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

     (六)本所及撰写、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

公司、贵公司的主要股东、贵公司的关联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

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实施本次项目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

《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和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项目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合同法》、《公司法(2018 年修

订)》、《证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指导意见》

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

验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如下:



                                 第三部分 正文

     一、贵公司实施本次项目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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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持有河南省焦作

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800173472241R号《营业

执照(正、副本)》,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中文名称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mon Billions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

 办公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

 邮政编码 454191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职务       董事长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032,020,889元

 实收资本 2,032,020,889元

 成立日期 1998 年 08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1998 年 08 月 20 日至 2055 年 08 月 19 日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

 A 股简称 龙蟒佰利

 A 股代码 002601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
 经营范围 易燃易爆品)的生产、销售;铁肥销售;硫酸 60 万吨/年的生产(生
             产场所:中站区佰利联园区内)、销售(仅限在本厂区范围内销售本
             企业生产的硫酸);氧化钪生产;设备、房产、土地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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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历史沿革

     1、贵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贵公司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 年修订)》等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于 2002

年 04 月 17 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文号为豫股批字(2002)07 号《关

于变更设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浩科公

司以依法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为

5,216.2933 万股,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均为 5,216.2933 万元。此后,

贵公司股权历经演变,截至 2011 年 06 月 27 日(即 IPO 前),其股本

总额为 7,000 万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均增至 7,000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为依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 年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由原浩科公司以依法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设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贵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贵公司因 IPO 导致其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1 年 06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文号为证监许可

(2011)1016 号《关于核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贵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400 万股

新股。同年 07 月 13 日,经深交所以文号为深证上(2011)215 号《关

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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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交所上市。至此,贵公司股本总额增

至 9,400 万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亦增至 9,400 万元。



     (2)贵公司因转增股本导致其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2 年 05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

作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据此,

贵公司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400 万股为基数,以股本

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9,400

万股。截至 2012 年 07 月 23 日,贵公司已将上述资本公积金 9,400

万元转增为股本,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其股本总额即

增至 18,800 万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亦均增至 18,800 万元。



     (3)贵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导致其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3 年 05 月 21 日,贵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13 年 05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议案》、《关于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该

等《议案》,贵公司以每股 11.41 元的价格向申庆飞等 266 名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了 35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年 06 月 28 日,经亚太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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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编号为亚会验字(2013)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06 月 28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申庆飞等 266 人以货币现金缴纳的出

资款项合计 40,106,150.00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3,515,000.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 36,591,150.00 元。至此,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后,贵公司股本总额即增至 19,151.5 万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

亦均增至 191,515,000.00 元。



     (4)贵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股份而导致其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4 年 02 月 28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 2013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

到解锁条件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11.26 万股。同年 05 月 20 日,经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确认,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至此,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贵

公司股本总额即减至 190,402,400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亦均减

至 190,402,400 元。



     (5)贵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导致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4 年 03 月 19 日,经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

议决议,贵公司以每股 8.53 元的价格向韩健华等 3 名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了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年 05 月 23 日,经亚太审验并出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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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为亚会 A 验字(2014)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05

月 22 日止,贵公司收到韩健华等 3 人以货币现金缴纳的出资款项合

计 3,326,700.00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39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

积 2,936,700.00 元。2014 年 06 月 03 日,贵公司办理完毕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至此,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后,贵公司股本总额即增至 190,792,400.00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

资本亦均增至 190,792,400.00 元。



     (6)贵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导致股

本变动

     经查验,2015 年 03 月 13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9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8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 2014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解

锁条件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共计 137.32 万股。

     又经查验,2015 年 04 月 15 日,贵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年 04 月 24 日,经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决

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10 次会议决议,贵公司以每股 10.42 元的价格

向和奔流、王学堂、靳三良、申庆飞等 752 名激励对象合计定向发行

1,503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年 05 月 15 日,经亚太审验并出具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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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会 A 验字(2015)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05 月

13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收到上述 749 名激励对象(注:752 名激励对

象中有 3 人因个人资金等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权利,故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数量由 1,503 万股

调整为 1,500.5 万股)以货币现金缴纳的出资款项合计 156,352,100.00

元 , 其 中 :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15,005,000.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金

141,347,100.00 元。同年 06 月 19 日,上述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

预留部分第一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事宜办理完毕。至此,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贵公

司总股本即增至 204,424,200.00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增至

204,424,200.00 元。



     (7)贵公司因转增股本及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导致其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6 年 03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

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4,424,2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5 股,本次共计转增 511,060,500 股。至此,

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贵公司总股本即增至 715,484,700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增至 715,484,700.00 元。

     又经查验,2016 年 02 月 25 日,贵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 19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 2015 年度经营业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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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解锁条件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42.10 万股(因实施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回购

注销股份数量调整为 497.35 万股)。同年 07 月 28 日,经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确认,上述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

宜已经办理完毕。至此,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贵公司总

股 本 即 减 至 710,511,200 股 , 其 注 册 资 本 暨 实 收 资 本 亦 均 减 至

710,511,200.00 元。



     (8)贵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导致其股本变动

     经查验,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04 月 21 日核发文号为证监许

可(2016)899 号《关于核准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批准,同意贵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0,000,000 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2016 年 09 月 05 日,经立信审验并出具编号为信

会师报字(2016)第 71195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09 月

02 日,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募集资金 10,070,999,967.1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60,037,801.83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

本)1,321,653,539.00 元,溢价部分 8,644,551,932.57 元则计入资本公

积金。

     又经查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后,贵公司总股本即增至 2,032,164,739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

资本亦均增至 2,032,164,739.00 元。
    注:因贵公司于 2016 年 04 月 27 日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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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 38,000 万股调整为 1,346,456,688 股;2016 年 05 月 22
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 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故上述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
1,346,456,688 股调整为 1,321,653,539 股。



     (9)贵公司更名、更换证券简称

     经查验,2017 年 02 月 10 日,经贵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贵公司变更名称、证券简称。其中文名称由“河南佰利联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由“Henan Billions Chemical Co.,Ltd.”变更为“Lomon Billions Group

Co.,Ltd.”,中文简称由“佰利联”变更为“龙蟒佰利联”,证券简称由“佰

利联”变更为“龙蟒佰利”。同年 02 月 16 日,经原焦作市工商局核准,

贵公司依法办理完毕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其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10800173472241R 号《营业执照(正、副本)》。



     (10)贵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经查验,2017 年 02 月 24 日,贵公司召开 2017 年第 3 次临时股

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贵公

司动用不超过 12 亿元的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允许的方式,以不超

过 20 元/股的价格回购不超过 100,000,000 股社会公众股,以此作为

贵公司实施该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方案》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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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该次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的期限已经届满,贵公司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34,239,749

股,占其股本总额的 1.68%。其中:最高成交价格为 17.72 元/股,最

低成交价格为 13.85 元/股,支付对价总金额为 550,808,621.16 元(不

含交易费用)。贵公司该次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将作为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将按照《公司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本次回购的社

会公众股份在一年内过户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下,但该等社会公众

股份在过户完成前不具有表决权、利润分配权。



     (11)贵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股份而导致股本变动

     经查验,2017 年 03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33 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注销部分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9,300 股。同年 06 月 21 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上述已获

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办理完毕。至此,

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贵公司总股本即减至 2,032,095,439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亦均减至 2,032,095,439 元。



     (12)贵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股份而导致股本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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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2018 年 3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8 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

购注销部分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4,550 股。同年 06 月 22 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上述已获

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经依法办理完毕。至

此 ,在 依法 完成 工 商变 更 登记 手续 后 ,贵 公司 股本 总 额即 减 至

2,032,020,889 股,其注册资本暨实收资本亦均减至 2,032,020,889 元。

     又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17 日,贵公司依法完成了本次因回购

注销部分股份而导致其股本变动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

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为 91410800173472241R 号《营业执照(正、

副本)》。

     再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不存在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应当终止的下列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贵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正、副本)》、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2018 年修订)》第 182 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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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

司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章程》所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依法具备实施本次项目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项目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合规

性说明》及贵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巨潮资

讯网检索查询贵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经查验,贵公司在实施本次项

目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履

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

人利用本次项目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第一部分第(一)、(二)项关于“依法

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合规

性说明》及贵公司出具的《声明函》,经查验,贵公司在实施本次项

目时已遵循了“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贵公司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项目的情形。据此,本所认

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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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备忘录 7 号》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

     (三)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贵公

司出具的《声明函》,经查验,本次项目的参与对象将自负盈亏、自

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第

一部分第(一)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合

规性说明》,经查验,本次项目的参与对象范围系于贵公司及其子公

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并达到贵公司考核目标的在岗员工,包括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与对象共计不超过

3,000 人。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四)项关于参与对象范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和贵

公司出具的《声明函》,经查验,本次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据此,本所认为:

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关于

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检索查询贵公司披露的实施本次项目

所涉及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公告,结果显示:本次项目的股票来源为

自 2018 年 09 月至 2019 年 01 月期间贵公司为实施本次项目之目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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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的股票 56,936,30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81%。据此,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股票来源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查

验,本次项目的存续期为 3 年,自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项

目成立之日起计算;本次项目的存续期限届满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或持有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2/3 以上份额同意,且相关《议案》经

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项目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据此,本

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检索查询贵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结果

显示:本次项目持有的贵公司股票数额不超过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任一单一持有人通过本次项目所获得的贵公司股票数额均不

超过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项目持有贵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亦未

超过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

第一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查

验,本次项目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本次项目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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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持有人会议(或持有人代表大会)有权选

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并监督本次

项目的日常管理;贵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持股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项目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宜;贵公

司拟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全部

委托资产的管理机构。受托人符合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资质的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将全额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一般级份额,并聘请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该集合

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运作提供建议;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贵公司

所持有的贵公司股票,所受让的股票为贵公司回购所得,并用于本次

项目。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十)经查验,《持股计划(草案)》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

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本次项目参与对象的范围及确定标准;

     2、本次项目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3、本次项目的存续期及其锁定期;

     4、参与本次项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持股比

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合计持股比例;

     5、本次项目的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职责、召集

及表决程序;

     6、本次项目管理机构的选任方式、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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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计提及其支付方式;

     7、贵公司融资时本次项目的参与方式;

     8、本次项目的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其程序;

     9、本次项目持有人出现离职、职务变更、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本次项目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

法;

     10、本次项目期满后持有人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1、本次项目持有人与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2、本次项目的实施程序;

     1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第三部分第(四)项

关于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项目的实

施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和要求的实质条件,合法、合规;惟其尚

需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本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定程序

     (一)本次项目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为实施本次项目

已经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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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项目所涉及股份的回购程序

     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11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1 次

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作出《龙

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又经查验,2018 年 07 月 27 日,贵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作出了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贵公司动用不超过 12 亿元的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以不超过 18 元/股的价格回购不超过 100,000,000 股社会公众股,以

此作为贵公司实施本次项目的股份来源,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再经查验,2018 年 08 月 24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

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

2018-105),对本次项目所涉及的回购股份制定了相应的回购预案及

计划;2019 年 01 月 29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6)。至此,贵公司本次项目所涉及的股份回购期限已经届满,

贵公司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56,936,308 股,占其股本总额的 2.81%。

其中:最高成交价格为 13.86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12.20 元/股,支

付对价总金额为 750,108,799.73 元(不含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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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再经查验,2019 年 04 月 08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作出《龙

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日,

贵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

股份用途的议案》,并作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贵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具《龙蟒佰利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贵公司本次回购的社

会公众股份将作为实施本次项目的股份来源。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实施本次项目所涉及的股份回购行为已

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股份回购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贵公司拟用于实施本次项目的股份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 2 小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第一部分第(三)项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本次项目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

     经查验,2019 年 05 月 10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 7 次职工代表

大会并作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已就拟实施本次项目事宜征求了员工意见。据此,本所认为:

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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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审议程序

     经查验,2019 年 04 月 19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6 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议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作为本次

项目参与对象的 4 位董事常以立、杨民乐、范先国和周晓葵进行了回

避表决。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又经查验,2019 年 04 月 19 日,贵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项目共

同发表了《独董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员工择优参与的

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

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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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

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监事会审议程序

     经查验,2019 年 04 月 19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 15 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议案,并作出《监事会决议》及出具了《审

核意见》,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根据《顾问合同》的约定及《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贵公司聘请本所为其本次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为本次项目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项目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的

合法合规性,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均发表了明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现

阶段已依法履行了本次项目所涉相关事宜的全部法定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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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18 年修订)》、《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项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章程》及《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贵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以及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且股东大会在审议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此外,贵公司须

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项目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为实施本次项目

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1、本次项目所涉及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8 年 07 月 12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2018-084)、《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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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7)等信息。

     2018 年 07 月 28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8-091)

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2)等信息。

     2018 年 08 月 24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05)

等信息。

     2018 年 09 月 05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6)等信息;此外,贵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09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8 年 11 月 03 日、2018 年 11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04 日和 2019 年 01 月 0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依次分别为:

2018-110、2018-118、2018-119、2018-121、2018-127、2019-002)等

信息。

     2019 年 01 月 29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6)等信息。

     2019 年 04 月 09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龙蟒佰利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0)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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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项目履行决策程序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04 月 23 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本次项目所涉

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2019-026)、《监事会决议》(公告编

号:2019-027)、《独董意见》、《审核意见》、《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息。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已经按

照《公司法(2018 年修订)》、《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本

次项目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随着本次项目的推进,贵公司尚需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在审议本次项目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披露与受托管理本次项目的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

协议》等法律文书。

     3、披露审议本次项目的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项目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次项目

所涉法律文书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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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 2 个交易日内,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6、在定期报告中按以下内容披露报告期内本次项目的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本次项目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本次项目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4)因本次项目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7、在本次项目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内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次

项目到期后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项目将卖出的股票数

额、是否存在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本次项目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

期的,应按本次项目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部分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贵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所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依法具

备实施本次项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项目的实施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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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

合规,惟其尚需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三、贵公司现阶段已依法履行了本次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法(2018 年修订)》、《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

备忘录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现阶段已依法履行了本次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惟尚需随本次项目的推进继续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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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

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签字)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字)

                             盖永刚




                                                  签署日期:2019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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