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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7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号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19)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7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及盖

永刚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其分别持有有权机

关 —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核 发 的 执 业 证 号 为 14403199110407747 号 和

14403201810048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

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聘请的

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

贵公司于2019年05月14日(星期二,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18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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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适用的《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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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下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于2019年04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0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下同)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告编号:2019-033),决定于2019年05

月14日14时30分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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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

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

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

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19年05月14日14时3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许刚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05月13日—05月14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05月14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

互 联网 投 票系 统进 行 网络 投 票的 具体 时 间为 :2019 年05 月 13日

15:00-0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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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20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1,213,162,26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05月07日,星期二,下

同)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975,084,581股的61.42%。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9年05月07日下午15

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

2019年05月07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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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

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60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为350,432,675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额1,975,084,581股的17.74%。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

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共计1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等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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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逐项审议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02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03      《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04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05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06      《2019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07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08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09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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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及

第六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04月23日在巨潮资讯

网进行了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6 ;《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第 15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9-027)。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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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

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

人共计80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563,594,942股,占

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额 1,975,084,581 股 的

79.17%。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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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占有效表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弃权
                                                  同意票      决股份的     反对票               通过
                                                                                           票
                                                              比重(%)

 0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563,582,642    79.1654     12,300          0     是

 02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563,582,642    79.1654     12,300          0     是

 03    《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563,582,642    79.1654     12,300          0     是

 04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563,582,642    79.1654     12,300          0     是

 05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563,589,942    79.1657      5,000          0     是

 06    《2019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1,563,589,942    79.1657      5,000          0     是

 07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563,573,942    79.1649     12,300      8,700     是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08                                           1,432,744,029    72.5409    8,711,405        0     是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09                                           1,432,744,029    72.5409    8,711,405        0     是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10                                           1,432,738,129    72.5406    8,711,405 5,900        是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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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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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盖永刚



                                                2019年05月14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