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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
经审慎分析,现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同时考虑股权激励方案,进行本次
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维护股
东利益,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我们认为,本
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不少于
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
护,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迁               梁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