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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对六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六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

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万元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节省财务费用,

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不超过4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公

司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

险投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对《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划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择机在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每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本次超短融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

金、偿还有息债务等,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需求情况
确定。前述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

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八次董事会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