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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龙力: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0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孔令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7 号、《关于对尹

吉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孔令军:

    2017 年 9 月 6 日,你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龙力或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123,536 股。你在 2017 年 11 月 2 日、9 日、23 日实施了减持,合计减持 123,536

股,合计减持金额 118.44 万元。2018 年 1 月 4 日,你通过*ST 龙力披露上述

减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你作为*ST 龙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尹吉增:

       2017 年 9 月 6 日,你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龙力或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22,561 股。你在 2017 年 11 月 27 日实施了减持,合计减持 222,562 股,合计

减持金额 195.85 万元。2018 年 1 月 4 日,你通过*ST 龙力披露上述减持计划

完成情况的公告。你作为*ST 龙力时任董事,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孔令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7号)

   《关于对尹吉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