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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7-096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
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
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以上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通知规定的起
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
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实际列报无实际影响。
    2、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
在“利润表” 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
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
4,506,638.32 元从“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公司执行上述
新准则后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
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
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