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汽车: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19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4-049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亚夏汽车五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夏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32,269,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75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2,240,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联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973,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99.2298%;反对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0.0000 %;弃权
7,56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0.7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3,9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8%;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7,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6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2%。
根据表决结果,周丽女士与公司现有八名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本次会
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信息化募投项目投资估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32,261,94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99.9943%;反对 7,56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0.0057%;弃权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3,9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8%;反对 7,56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32,261,94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99.9943%;反对 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0.0000%;弃权 7,56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3,9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8%;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7,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6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