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亚夏汽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2016-05-04  

						                                                           见证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6 第 00157 号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 称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夏汽车”)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
请 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 喻荣虎、吴波、叶冬冬 律师(以下简称
“ 本 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的身份,为 亚夏汽车 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
精神,对亚夏汽车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见证,对与本次发行以及本
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见证
意见。本所保证本见证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见证意见仅供亚夏汽车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亚夏汽车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亚夏汽车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
                                                        见证意见书

容 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亚夏汽车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2016 年 3 月 11 日,亚夏汽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取得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61 号《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不超过 146,198,83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亚夏汽车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对象、数量、价格事项

    根据亚夏汽车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461 号《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数量、价格事项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
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亚夏汽车董事会、主承销商在亚夏 汽车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
对象。

    (二)发行数量

    根据亚夏汽车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见证意见书

可[2016]461 号《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核准发行不超过 146,198,830 股。具体发行数量届时将根据相关
规定及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
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亚夏汽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6 月 24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 90%,即不低于 8.89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
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亚夏汽车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实施
后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 6.84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亚夏汽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亚夏汽车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数量、价格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

    亚夏汽车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南证券”)2016 年 4 月 7 日开始,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向
96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其中包括亚夏汽车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
市后的前 20 名股东(6 名以快递方式发送)、20 家基金公司、11 家证券公
司、5 家保险机构和 40 名表达认购意向投资者发送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
                                                                      见证意见书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

     截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 12 时整,本次发行共有 20 家询价对象在《认
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送至 西南证券。
本次发行有效报价为 20 家,有效报价区间为 7.35 元/股~12.12 元/股,
有效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申购价格                     是否缴纳保
                    名称                                申购金额(元)
号                                          (元/股)                      证金
                                              10.89     141,570,000         是
1         北京京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8.89      142,240,000         是
                                              7.81      234,300,000         是
2                  沃九华                     8.50      100,000,000         是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3      120,000,000         是
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88      100,000,000         是
                                              9.65      100,000,000         是
5                  张怀斌                     8.75      110,000,000         是
                                              7.35      120,000,000         是
6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      100,000,000         是
                                              12.12     100,000,000         是
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2     200,000,000         是
                                              10.11     111,000,000         无需
8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1      115,000,000         无需
                                              9.51      100,000,000         无需
9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81      113,000,000         无需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120,000,000         无需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08      100,000,000         无需
        南京瑞达信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                                            8.95      100,000,000         是
                (有限合伙)
13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3     116,000,000         无需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8      173,500,000         无需
                                              11.83     100,000,000         无需
1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7     170,000,000         无需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1      100,000,000         是
1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48      100,000,000         是
                                              10.84     310,000,000         无需
1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1     532,500,000         无需
                                              9.48      791,000,000         无需
19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3     110,000,000         是
20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00      100,000,000         是
                                                                见证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的配售

       根据亚夏汽车的本次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
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亚夏汽车和西南证券确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0.12 元/股,发行数量为 98,814,200 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704 元。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股)       (元)
 1       北京京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10.12     13,989,100   141,569,692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12     9,881,400    99,999,768
 3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11,462,400   115,999,488
 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16,798,400   169,999,808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30,632,400   309,999,888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6                                       10.12     10,869,500   109,999,340
                  限合伙)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5,181,000    52,431,720
                      合计                         98,814,200   999,999,704

       (四)2016 年 4 月 2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天健验[2016]8-41 号《验证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止,本次
发行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西南证券在扣除承销及
保荐费用后向亚夏汽车开立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6] 2742 号《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程序合法、有效。

       四、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亚夏汽车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
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
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二)本次发行对象为 7 家投资者,配售情况如下:
                                                                见证意见书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股)       (元)
 1       北京京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10.12     13,989,100   141,569,692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12     9,881,400    99,999,768
 3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11,462,400   115,999,488
 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16,798,400   169,999,808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30,632,400   309,999,888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6                                       10.12     10,869,500   109,999,340
                  限合伙)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2     5,181,000    52,431,720
                      合计                         98,814,200   999,999,704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 37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
管理的 3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5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认购,以上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备
案登记手续;北京京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 备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 产品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备案手
续。

       经核查亚夏汽车提供的上述发行对象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属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境内法人,具备成
为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数目均符合《管理办
法》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见证意见出具 之日,亚夏汽车本次
发 行 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
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
数的确认等事宜,均由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均符合
                                                      见证意见书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亚夏汽车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法
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见证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
签署页)




本见证意见于二〇一六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见证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


                                              叶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