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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夏汽车: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5-04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6-031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61 号文《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814,2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12 元。
截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81.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70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6,313,456.7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3,686,247.2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6] 2742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
相关条款的规定,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汽车”、甲方)与徽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鸠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0701021000543490,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977,799,704.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
020 汽车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玥、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