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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夏汽车: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第 四 届董事 会第 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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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304,296,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942%。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5,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304,31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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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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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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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吴    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