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汽车: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8-083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夏汽车”)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和 2018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8 年 6 月 5 日收
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0759),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正在处于中国证
监会的正常审核过程中。
近日,有媒体报道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的《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
修订稿》”)中存在未披露的诉讼。经核查,公司认为上述媒体报道与实际情况不符。
一、媒体报道简述
公司近日关注到有媒体发布文章,其中提到公司在公告《草案修订稿》中披露北
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不存在作为原告或被告且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而媒体发现存在两个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
1、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诚”)在出具的《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拟收购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
称“《评估报告》”)中提及了一个合同纠纷,二审尚未开庭,金额超过 100 万,与公
司在《草案修订稿》中的表述明显矛盾。
案由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涉及金额(元) 案件进展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 一审判决中公教育向柳阳支付
合同纠纷 柳阳 2,038,749.23
股份有限公司 2038749.23 元;中公教育不服一审,
已提起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截止报
告出具日双方已经和解。
2、中公教育在 2017 年 6 月 20 日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
金额超过 100 万,亚夏汽车并未披露。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媒体报告,公司说明如下:
公司在《草案修订稿》对中公教育涉及诉讼的披露口径为同时满足三项标准:1、
中公教育作为原告或被告;且 2、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且 3、未决诉讼及仲裁。
针对媒体报道的第 1 个诉讼,中公教育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
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述,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公教育已与柳阳达成和解,并由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川 34 民
终 766 号)。因此,截至《草案修订稿》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告时,前述诉讼已经审结,
不属于未决诉讼。此外,由于《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
时点前述诉讼尚未审结,因此评估机构将其作为期后特别事项进行了说明,并披露“截
止报告出具日(即 2018 年 5 月 4 日)双方已经和解”,与《草案修订稿》的披露不存
在矛盾。
针对媒体报道的第 2 个诉讼,中公教育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民事
判决书》([2017]粤 01 民终 966 号)做出了终审判决。因此,截至《草案修订稿》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告时,前述诉讼已经审结,不属于未决诉讼。
综上所述,前述媒体报道涉及的 2 个诉讼在《草案修订稿》公告前均已审结,不
属于未决诉讼,因此公司在《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公教
育不存在作为原告或被告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的披露,不存在
遗漏披露的情形,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其他文件亦不存在矛盾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以及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获得前述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