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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教育: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0-00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1 月 6 日(周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6 日(周一)上午 9:15—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23 号汉华世纪大厦 B 座中公教育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王振东先生
    鉴于李永新董事长因公外出,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总经理王振东先生主持会

议。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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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1 名,代表股份 4,828,461,1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290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4,724,922,1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611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539,03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678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4,025,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86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张树礼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8,455,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

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19,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44%;反对 5,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9,020,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4%;反
对 19,440,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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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85,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120%;反对 19,440,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88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限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涛律师和张树礼律师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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