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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02-14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向关联方销售煤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

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煤炭销售业务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

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

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

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良     蒋建华   魏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