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于2018年2 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关联方销售煤 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前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对该 等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人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 国信秦港港务有限公司拟向关联企业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盐 城发电有限公司和宜兴信联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销售煤炭。经审查,我 们认为上述煤炭销售业务的关联交易是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次交易 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陈良 蒋建华 魏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