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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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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
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
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
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 号南京
国信大酒店 4 楼广益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725,628,7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78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5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25,790,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7894%;
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
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762,2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8,4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3,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83%,反对 28,400 股,弃
权 0 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特别决议事
项的规定,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5,762,2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8,4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3,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83%,反对 28,400 股,弃
权 0 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特别决议事
项的规定,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