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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23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8-01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

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国信大酒店4楼广益厅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浦宝英女士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

数 2,725,790,659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25,790,65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789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2,725,628,759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

份数 2,725,628,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844%;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6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725,762,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0%;反对票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83%;反对票 2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17%%;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关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规定,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725,762,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0%;反对票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83%;反对票 2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17%%;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关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规定,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到

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