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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一)2019-01-08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01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申

请人”)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

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 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被申请人”或“发行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

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

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

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

自担。就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

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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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2019 年 1 月 4 日,江苏信托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开

庭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 2 号 22-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瑞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市

    (三)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24000 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 1344 万

元(以 24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5.60%的票面利率计算);

    2、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6 日起按

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暂计为人民币 1964.1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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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4、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

证费等各项费用。

    (四)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江苏信托与委托人合作成立的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委托人

指定的投资范围是: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允许投资的金融产品。

    2014 年 11 月 25 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 中

城建 PPN003”),期限为 3 年,利率为年 5.60%,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面值总额为 24000 万元的“14 中城

建 PPN003”,并持有至兑付日 2017 年 11 月 26 日,中城建未按时兑

付本息。

    发行协议第四条第 4.2“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约定:除发生不可

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4.2.1 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及

违约责任:(1)如果发行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定向投资人支付应

付款项,发行人应就应付款项向定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

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直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2)如果发行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及《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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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文件的规定,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赔偿由此给投

资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江苏信托为保障其合法权利,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受理该案件,江苏信托于

2019 年 1 月 4 日收到开庭通知。

       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

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

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就本次公

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

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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