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2019-06-12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2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
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
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
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
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
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
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
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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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24000 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 1344 万
元(以 24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5.60%的票面利率计算);
2、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6 日起按
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暂计为人民币 1964.16 万元);
3、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4、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
证费等各项费用。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24,000 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人民币 1,344 万
2
元;
2、中城建以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计人民币 25,344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
利率 0.5‰向江苏信托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
日止的违约金;
3、驳回江苏信托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821,964 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
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
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
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
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
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
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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