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09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4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
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15:00-2019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张顺福先生(董事长浦宝英女士因公出差,
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顺福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3,281,810,4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86%。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266,928,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4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881,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通过
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11,294,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和张楚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81,810,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1,294,94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81,810,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1,294,94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和张楚婷律师
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