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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5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7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公司2017年上半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均履行
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
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相关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
相关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刘丹萍                     丁韶华                  何 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