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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月)2019-01-12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一九年一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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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协助董
事会监督和核查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指导内
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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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公司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
在质疑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投诉举报。审计委员会接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文档,并及时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结果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
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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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二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提议后方可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
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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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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