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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0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
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持股 5%以上股东北汽产投向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持股 5%以上股东北汽产投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精工《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持股 5%以上股东北汽产投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其内容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精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我们同意将持股 5%以上股东北汽产投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持股 5%以上股东北大先行向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持股 5%以上股东北大先行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持股 5%以上股东北大先行向董事会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其内容不符
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精工《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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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精工《公司章程》和东方精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不应当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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