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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6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董事
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大先行”)提交的《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就该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认为该临时提案内容
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要求,公司委托北京
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前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1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 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东方精工向本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上述全部文件中记载的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的事实作出的,并不就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事实、事件进行任何推断或推测。

    5、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商业判断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本所对其
他第三方就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商业判断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所
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的担保或认可,本所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北大先行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
午 2:00 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召
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2019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北大先行相关人员通过电
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更好地回报全体投资者,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
2个月内将该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3,811.59万元以对普莱德增资的方式投入普
莱德,用于继续建设‘普莱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一切相关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有权对股东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以下条件审查股东大会提案:(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上述条款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非股东
提交的任何临时提案均应该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各项决议程序应当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为导向。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形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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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法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以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符合公司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义务。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了《关于持股 5%股东北大先行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公司继续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临时提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对该临
时提案作出审议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遵守监管部门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按照监管精神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自募集资金到位至今,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程序保持规范。2018 年度,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
管理违规的情况。

    首先,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普莱德”)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年度投资方案和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资产购买事项,应当提交普莱德董事会审议,普莱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普莱德应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东方精工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因此,
普莱德自身实施募投项目需要申请东方精工拨付募集资金,应当由普莱德事先将
相关事项提交普莱德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东方精工董事会审议。

    其次,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募投项目相关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
所有募投项目资金支出,均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因此,“普莱
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请求应当由普莱
德提出。

    再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子公司增
资构成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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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精工子公司普莱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因此,该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最后,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2 月披露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募
投项目“普莱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
目标如下: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为第一期建设期:完成现有办公楼、生产车间
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 2 条自动化产线及实验室、工艺研发室等相关装修改造,
拟投资 30,639.20 万元,实现年产 0.43GWH 的产能。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为第二期建设期:在一期生产配套基础上新增生
产线设备扩充,增加 8 条自动化生产线,并搭建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研发环境,
打造江苏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研发中心,拟投资 69,360.80 万元,累计实现年产
2.15GWH 的产能。”

    普莱德向东方精工提供的有关材料显示:截至 2017 年底,普莱德总产能(北
京+溧阳)合计约为 6GWH,2017 年累计销售电量约为 2GWH;截至 2018 年底,
普莱德总产能(北京+溧阳)约为 7GWH,2018 年累计销售电量约为 3.3GWH,
连续两年期总产能远超其实际销售电量,产能利用率连续两年不足 50%。截至
2018 年底,溧阳基地总产能已达约 6.2GWH。

    2018 年,普莱德并未在溧阳大规模投入资金新建产能,而是将其北京生产
基地的产线搬迁到溧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线升级改造。

    在此情况下,普莱德溧阳基地当前实际的建设情况和资金需求、投资计划,
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募投项目“普莱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
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若在此前提下申请使用募集资金,
或将导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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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北大先行提出的临时提案的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以及普莱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不予提交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公司股东北大先行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查,董事会作出的对公司股东北大先行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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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彭友谊                                  杨       霞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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