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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10-17  

						002611 东方精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5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的
公告》,公司与重组标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之
四家原股东(暨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
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普莱德四

家原股东”)、普莱德等签署了《备忘录》,就普莱德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和利润补
偿争议纠纷(以下简称“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关注函》
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对相关事项的核实和问题答复工
作。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关注函》中问题涉及的相关事项完成了核查落实,对相关问

题的回复具体如下:

     问题 1

     普莱德原股东对普莱德 2016 年至 2019 年业绩进行了承诺,请说明你公司在业绩
承诺期内出售普莱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答复:

     1、业绩承诺期内出售普莱德的原因

     2016 年,公司与普莱德四家原股东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德时代”,与普莱德四家原股东合称“普莱德原股东”)签署了《广东东方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期(暨

2016 年至 2019 年)内普莱德原股东应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作出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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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此次签署的《备忘录》所给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公司将出售所持有的普莱
德股权,普莱德四家原股东和普莱德同意配合完成出售相关手续;各方同意共同努力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上述事项制定可行方案、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履行完毕必要的

内部程序并实现《备忘录》所属相关事项之目的。如公司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对所持普莱德股权的出售事项,将构成业绩承诺期内出售普莱德。
     有关各方对《备忘录》中内容条款达成一致,是在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潜在风险并充分考虑商业实质的基础上作出的。公司作为签署方之一,签署《备忘录》
并计划后续出售普莱德股权,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关于普莱德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达成情况,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存在较大争
议
     虽然《利润补偿协议》中对普莱德原股东在 2016 年~2019 年业绩承诺期内的利润
补偿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披露《2018 年年度报
告》后,普莱德原股东不认可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 2018 年度业绩承诺

达成情况出具的有关审核结果,继而不认同其根据该审核结果认定的业绩补偿责任。
     在本次《备忘录》签署前,关于上述事项公司已与普莱德原股东有过多次沟通,但
均未能就 2018 年度普莱德业绩承诺达成情况和普莱德原股东应履行的业绩补偿责任达
成一致,对相关事项的重大分歧也持续存在,双方的重大分歧已上升为仲裁争议。
     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就 2018 年业

绩补偿争议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基于当前争议双方的矛盾对峙情况,能够预见:在仲裁庭出具相关裁决结果前,普
莱德原股东不可能履行 2018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的发生和持
续,也将会对后续的 2019 年度普莱德业绩承诺达成和 2019 年度业绩补偿、2019 年结
束后商誉减值补偿等事项造成负面消极影响,导致相关业绩补偿的履行出现较大的不确

定性。
     综上所述,虽然普莱德原股东已经对业绩承诺期内普莱德的经营业绩和业绩补偿作
出了相关承诺,但鉴于上述重大分歧和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的发生和存续,导致
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其他适当方式寻求解决
分歧、争议和纠纷是必要的。

     (2)仲裁结果和仲裁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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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就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
起仲裁并获受理。目前相关仲裁程序正在推进过程中。
     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争议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 2018 年普莱德与普莱德原股

东(及原股东之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普莱德出现的批量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一系
列事实的相关会计判断、认定和会计处理。关于前述争议焦点,仲裁庭将作出何种认定
具有不确定性。
     鉴于此前相关各方处于争议和对峙的状态下,各方基于自身立场,在每个仲裁程序
的环节都可能采取提出异议、抗辩甚至诉诸民事诉讼等手段,继而将导致仲裁案面临旷

日持久的法律程序。
     在分歧无法消解、争议对峙态势持续的情况下,即使仲裁庭最终对本案作出裁决,
相关仲裁结果很可能无法正常执行。
     综上,未来如上述情况变为现实,不仅直接导致业绩补偿的难以履行,还将导致公
司面临众多法律诉讼或仲裁,对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产生严重

负面消极影响。
     (3)对峙僵持状态的持续演化将产生负面消极影响
     自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就普莱德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达成情况发生分歧以来,逐渐
升级为争议、纠纷,双方持续呈矛盾、对峙态势。相关事项如无法以各方均能够接受的
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将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消极社会影响。

     普莱德当前主营业务的开展,包括产品销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都在较大程度上依
赖普莱德原股东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关联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和宁德时代。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普莱德原股东的业绩承诺期将结束,
普莱德原股东将不再参与普莱德的管理,普莱德生产经营将交由东方精工负责。在存在

争议纠纷和矛盾对峙的大背景下,如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普莱德原股东基于商业逻辑
和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措施取消与普莱德的正常商业合作,将直接导致普莱德发生严
重动荡,造成其业务经营无法正常开展、公司人员可能大量流失或失业,继而产生严重
的负面社会影响。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严重影响东方精工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

致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东方精工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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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和普莱德四家原股东寻求以其他可行、合适的途径,以期尽快
解决争议纠纷,是必要的。

     2、关于“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之合理性的说明

     (1)《备忘录》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框架,是有关各方在充分考虑了各方利

益诉求、潜在风险和商业合理性等的基础上,以友好、平等协商方式得出的方案,是
截至目前有关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案。
     如“一揽子”解决方案框架后续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地实施,则对 2018 年业绩补偿争
议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起到关键、决定性作用,避免双方对峙僵持之下可能发生的不利
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符合各方的利益诉求。

     (2)“一揽子”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争议纠纷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相关措施的可操
作性,是各方均认为能够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揽子”解决方案中各方一致同意推动仲裁作出调解的裁决结果,并同意按照仲
裁裁决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这种方式既能确保已经提起的仲裁能够作出裁决,又能够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妥当方式为解决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问题,同时还能避

免各方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应对漫长的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的风险和仲裁结果难以执
行的风险;在最大程度发挥司法在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方面的能动性的情况下,使各方尊
重法治、敬畏规则,依法合规解决前期分歧,有利于平息相关的纷争和非议。
     各方同意东方精工出售普莱德股权,既能够规避 2019 年后潜在的普莱德持续经营
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上市公司稳健运营和财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的潜在风险,又能

够解决普莱德自身未来持续经营的问题,继而避免其在 2019 年后发生动荡和丧失经营
能力的潜在风险。
     (3)“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符合商业逻辑
     “一揽子”解决方案遵循“协商事项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和“协商不成恢复原状”两
项原则。三个协商事项(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履行 2018 年业绩补偿义务、出售普莱德股

权和免除 2019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和商誉减值补偿义务)环环相扣,能够在充分平衡签
署《备忘录》的各方之利益诉求的前提下,切实推动各方达成一致;方案也对协商不成
功做出“不成功则恢复原状”的原则性约定,能够规避了协商失败情形下的潜在风险,符
合各方利益。
     (4)在“一揽子”解决方案框架下,公司出售普莱德股权有利于公司未来长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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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
     基于已发生的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的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和矛盾对峙、
2018 年以来普莱德所处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以及未来普莱德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公

司选择在“一揽子”解决方案框架下出售普莱德股权,有利于公司规避潜在的重大风险,
回笼资金,并适时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聚焦高端智能装备业务、提升各业务板
块之间的协同性,进一步做大做强,继而有利于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
东方精工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公司质量。

     3、关于“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不涉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说明

     据上文可知,如果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就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不能得到

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对峙的情势延续到 2019 年后,公司不但将面临着普莱德在 2019
年后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严重人员动荡的风险,还将面临持续应对旷日持
久、存在目前结果未定的诉讼仲裁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精工作为上市公司的正
常经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甚至团队人员等将受到严重的负面消极影响,继而导致公
司股价可能出现波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
     虽然公司坚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维护自身和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上述情况出现,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和保持正常运
营将遭遇较大的困难。因此,公司采取其他适当可行的方式,尽力避免上述最坏结果的
出现,以付出相对小的代价促成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可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利益。尽管公司通过
“一揽子”的解决方案维护公司利益的最终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考虑目前的
客观背景条件,权衡之下,选择“一揽子”解决方案是在当前情况下,最大化维护上市公
司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之合法利益的恰当选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 2

     你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出售普莱德,且你公司同意在满足一揽子解决方案中其他

条件下豁免普莱德原股东就 2019 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及商誉减值涉及的赔偿义务。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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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对普莱德原股东在 2016 年~2019 年

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并未限制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内处置、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
     如前所述,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就 2018 年业绩承诺达成情况存在重大的分歧,且
双方的分歧已上升为争议和仲裁,导致业绩补偿的履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假如争议纠
纷和矛盾对峙状态持续下去,将对东方精工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产生严重的负面消极影响。寻求以其他可行、合适的途径,以期尽快解决争议纠
纷非常必要。
     公司与普莱德四家原股东签署了《备忘录》并约定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在满足
“一揽子”解决方案中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豁免已签署《备忘录》的普莱德四家原股东
2019 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及商誉减值涉及的赔偿义务,是本次《备忘录》中的核心

条款之一,与“业绩承诺期内出售普莱德股权”、“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两个核心条款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备忘录》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虽然与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利润
补偿协议》中普莱德原股东在 2016 年~2019 年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相
关约定存在一定差异,但该方案是签署《备忘录》的有关各方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诉求、

潜在风险和商业合理性等的基础上,以友好、平等协商方式得出的方案,是截至目前有
关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案;“一揽子”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争议纠纷实
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签署各方均认为方案后续的相关工作切实可行;
方案的内在逻辑具备商业合理性,且其后续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有利于公司未来长期健
康、可持续发展。

      “一揽子”解决方案及其后续工作的完成,有利于东方精工上市公司规避潜在的
重大不确定风险,实现长期稳健发展,进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绩效和上市公司质量,
是基于当前实际下,最大化维护公司和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之合法利益的恰当选择,不
存在违反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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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备忘录》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虽然和上市
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充协议》中对普莱德原股东在 2016 年~2019 年业
绩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条款存在一定差异,但该方案是签署《备忘录》的有

关各方在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诉求、潜在风险和商业合理性等的基础上,以友好、平等
协商方式得出的方案,是截至目前有关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案;“一揽
子”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争议纠纷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签署各方
均认为方案后续的相关工作切实可行;方案的内在逻辑具备商业合理性,且其后续工作
的推进和完成,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揽子”解决方案及其

后续工作的完成,有利于上市公司规避潜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实现长期稳健发展,进
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和上市公司质量,是基于当前实际下,最大化维护上
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之合法利益的恰当选择,不存在违反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 3

     截至目前,普莱德原股东之一宁德时代尚未选择加入签署备忘录并接受一揽子解
决方案。请结合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合作情况等,说明若宁德时
代最终不参与该一揽子计划,是否对你公司出售普莱德产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次
一揽子交易的定价、后续普莱德的交割等。

     答复:
     本次签署的《备忘录》属于意向性框架协议。后续事项的具体方案,包括在解决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出售普莱德股权等事项,需由各方进一步充分论证和磋商,

并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正式的协议作出约定,并推动后续相关审批程序和工作落地
实施。
     普莱德原股东之一的宁德时代目前暂未签署《备忘录》加入“一揽子”解决方案,公
司和普莱德四家原股东将持续与宁德时代进行积极协商,以期全面解决普莱德 2018 年
业绩补偿争议纠纷。

     在本次六方签署的《保密与免责协议》中对宁德时代后续如选择接受本次“一揽子”
解决方案预留了相关原则性约定:
     “鉴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是普莱德五名原股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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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宁德时代在甲方、乙方、丙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有)订立和解协议之前或之时选
择加入协商,则各方应予以同意,但条件是宁德时代应向各方发出书面通知,确认宁德
时代接受《保密及免责协议》和《备忘录》的内容并受其约束。”

     宁德时代在当前时间点未选择加入“一揽子”解决方案,不影响公司与普莱德四家
原股东继续推进“一揽子”解决方案后续的相关工作。
     如宁德时代最终选择加入“一揽子”解决方案,则公司与宁德时代可基于共同确认的
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宁德时代最终选择不加入“一揽子”解决方案,则公司
与宁德时代需就普莱德 2018 年业绩补偿争议纠纷另行协商或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问题 4

     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答复:
     公司暂无其他应说明事项。
     后续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

复牌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备忘录》涉及事项的后续
实际进展,规范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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