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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1-21  

						002611 东方精工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0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及相

关人员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灼林、邱业致、杨雅莉、周
文辉、向贤青、朱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 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具

体内容披露如下: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灼林、邱业致、周文辉、杨雅莉、向
贤青、朱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
局对东方精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能源)为东方精
工的关联法人。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东方精工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
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与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发生零部件
或技术开发的关联交易合计 5138.25 万元,东方精工对此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东方精工 2017 年度、2018 年
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与北汽福田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3.45 亿元和 1.2 亿元。

经查,公司披露的上述金额未包含子公司普莱德当期向北汽福田代销相关电芯的
关联交易金额,其中涉及 2017 年度 0.31 亿元、2018 年度 1.13 亿元。上述情形
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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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子公司收入确认不合规。2018 年 6 月 30 日,东方精工子公司普莱德在相关
合同尚未签订、项目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对北汽福田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的技术服务收入 2358.49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合并营业收入的 1.04%,
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 1032.07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 4.87%。上述情形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问题导致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
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东方精工在 2016 年收购普莱德后,
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管控制度,对普莱德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导致普

莱德存在未将《2018 年度经营计划书》《2018 年度产品情况及 2019 项目规划》、
与客户签订的年度销售合同等重要事项提交其董事会审议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
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
架构》第十条等规定。
     (二)对研发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莱德在委托外单位承担相关研发项目
时,存在未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的问题;在与外单位合作进
行研发时,存在未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研究成果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0 号—

—研究与开发》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销售与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莱德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存
在尚未签署合同就向客户开具发票、尚未签署合同就确认收入等问题。上述情形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五条等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未按计划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东方精工在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 29 亿元。根据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中 10 亿元用于普莱
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中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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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为第一期建设期,拟投资 3 亿元;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为第二期建设期,
拟投资 7 亿元。公司未严格按照募集方案使用资金,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仅置
换已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0.62 亿元,除此之外,未再将募集资金
投入上述募投项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等规定。
     唐灼林作为公司董事长,邱业致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雅莉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会秘书(任期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周文辉作为东
方精工董事会秘书(任期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今),向贤青作为东方精工时任财
务负责人(任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朱彧作为公司时任财
务负责人(任期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问题负
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
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
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将按要求近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公司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在内部进一
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宣贯学习,增强全体董监高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
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完善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公司
整体合规、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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