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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3月)2020-03-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年三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 1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2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6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提案 ....................... 7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 8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9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 10

第九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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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可设专门的预算,预算费用用于监事会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供监事
会经费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
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
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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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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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的影响。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并有
权要求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二) 有权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并将个人
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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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同
等的知情权;
       (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监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其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六)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监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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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一般为 3 年,公司亦可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做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除享有监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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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注
册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证券部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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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电话通知、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
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以视频、电话、
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等文件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证券
部。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在征得监管部门认可后,仍可召开监事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提案

       第三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证券部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提案主要有:
    (一) 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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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监督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应提案;
    (三)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存在侵
害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作出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
定,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撤换的提案;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
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时,监
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证监事履行职责。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条 与会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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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监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
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监事既不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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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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