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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
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
日,并同意以1.00元/股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2,285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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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投资管理业务的
操作方式、资金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
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
整体价值,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安全、投资风险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大
投资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中
的相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
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本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志荣、彭晓伟、何卫锋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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