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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姿股份: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0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9月8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5日下午2: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
       姿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9
       月2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
       2017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15∶00至
       2017年9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股份226,17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444%。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226,144,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8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8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持有股份
226,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361%;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
过5%的股东)共有2名,持有股份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0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226,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0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26,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0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3 债券期限及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226,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0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4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226,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0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5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26,1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6 担保/增信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226,1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7 上市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226,1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8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226,1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9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26,1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0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17 年 9 月 8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