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北玻”)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财务融资成本,保证公司及控股公司正常生 产运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向天津北玻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及业务 发展的需要,财务资助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被资助公司收 取利息,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天津北玻 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金文辉 吴跃平 熊 熊 201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