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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玻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法律意见书——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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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
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及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
2018019)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编号:
2018029)。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8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5 月 9 日
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2. 2018 年 5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
学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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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股份 556,742,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6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名,持有股份 556,649,10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968%。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93,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学明先生《关于
提请增加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从提高会议效率角度考虑,
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截至上述临时提案提出时,高学明先生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4.23%。


   2. 提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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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学明先生《关于
提请增加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同日,公司将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等公告刊
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
告编号:2018028)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备提
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审议《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2. 审议《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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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4. 审议《关于2017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5. 审议《关于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12,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46%;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 所 持股份的67.8771% ;反对 2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2.1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6.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5.810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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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5.810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9. 审议《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3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99.999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5.810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属于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
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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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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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王文全




                                         经办律师:


                                                              张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