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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玻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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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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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日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063)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12 月 19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2018 年 12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高理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
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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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6,634,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95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6,634,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952%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具体如下:

    1、《关于终止实施并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曁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
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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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
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并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曁转让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议案》。

    同意556,63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56,63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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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556,63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6,63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56,63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投票及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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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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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王文全




                                  经办律师:


                                                  张弘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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