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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14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事对董
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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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 万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17.08 元/股;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8.54 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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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
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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