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0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
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同意。被聘任
人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情形,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友
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俞伟峰
杨希光
孙大建
201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