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关于“哈尔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0-02-27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0-008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5.80 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5号)核准,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
不足3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541号”文同意,公司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9年9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哈尔转债”,债券代码
“12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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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自2020年2月2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300 万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 3 亿元
(三)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张
(四)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4%、
第二年 0.8%、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5%。
(五)可转债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五年,即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
(六)转股期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8 月 28 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4 年 8
月 22 日)止。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 5.80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债券持有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
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哈尔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哈尔斯
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
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数量=可转
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可转债持
有人申请转股后,所剩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该种情况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
票面金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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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0年2月28日至2024年8月22日)深交所交易日的
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哈尔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
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哈尔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2019年8月22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和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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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8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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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准到 0.01 元。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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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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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
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
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哈尔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9-89295369
传真:0579-89295392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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