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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9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8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03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79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0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9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 《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因实施2016年权益分派事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